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雪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字沒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胎盤素針劑拾參盒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雪真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0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胎盤素13盒,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用以犯罪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項、第40條但書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分別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偵字第100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097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其中扣案之進口胎盤素13盒(進口報單號碼:CX080A4YW241號、提單主號:000-00000000號、提單分號:Z000000000號、納稅義務人:張雪真),經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函詢結果,前開進口胎盤素中含有「Water-solublehumanplacetalhydrolysisbyextracting」成分,使用方式為「Subcutaneousorintramuscularinjection,並宣稱「Improvementofhepaticfunctioninchronicliverdiseases」之效能,應以藥品列管,而藥品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且非屬自用則涉違反藥事法規定乙情,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在卷可稽,且上開胎盤素13盒,係被告自日本地區輸入,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堪認被告確有未經准許擅自輸入藥事法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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