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96號上訴人 林俊雄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 律師被上訴人 劉龍爍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卿和
法官曾文欣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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