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5號原告 林孜珈 訴訟代理人 吳家輝 律師被告仁愛醫院法定代理人 于吉徵 訴訟代理人 于慶徵 被告 何瑞麟 訴訟代理人 任順 律師被告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法定代理人 吳麥斯 被告 洪明佑
李中毅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 律師
黃金洙 律師被告 郭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