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90號再審原告 呂駿宏 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7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茲依同法第505條準用第272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