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8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凱揚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甲○○為址設高雄市○○區○○路○段000號「薇閣養生會館」之實際負責人,竟基於意圖使女子(聲請書誤載為男女,應予更正)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提供上開場所,負責接待男客並介紹消費方式、安排其所雇用之成年女子從事「全套」(即男客以性器進入女服務生性器或口腔之性交行為)之性交易,收費方式分別為每40分鐘收取新臺幣(下同)1,600元,甲○○從中抽取600元以牟利,餘款則歸為男客服務之成年女子所有。嗣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21時許(聲請書誤載為22時許,應予更正),有男客方 李秉睿 前往上址店內消費,甲○○即引領李秉睿至該店4樓401號房,並媒介成年女子 范清泉 在401號房內為李秉睿提供「全套」之性交易服務,李秉睿並於性交易完畢離開該店前將現金1600元交予甲○○。嗣於同日21時45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秉睿、范清泉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查獲現場照片及扣押物照片共26張、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5年6月30日高市經發商字第10560978700號函、商業登記抄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以105年度簡字第40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80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10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利益,無視法令之禁止,竟以容留他人從事性交易之方式,從中牟取利益,破壞社會善良風氣,所為實屬不該;暨其動機、手段、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乃屬范清泉所有,非被告所有,業據范清泉於警詢陳述明確(警第11頁反面),且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又依證人李秉睿於警詢證稱:完成本次性交易,伊下樓至櫃臺詢問甲○○多少錢,甲○○跟伊說1600元,伊就直接拿1600元給甲○○等語(警卷第16頁),足認被告因本件獲有犯罪所得1600元,既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監視器主機│1台│├──┼─────────────┼─────┤│2│未拆封保險套│11個│├──┼─────────────┼─────┤│3│入場時間表│1本│├──┼─────────────┼─────┤│4│營業日報表│1張│├──┼─────────────┼─────┤│5│未拆封保險套│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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