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88號上訴人 賴慶國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被上訴人 吳政修 追加被告 李志羣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陳秀貞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