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14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
李璟 岳幸志偉被告 賴慶龍
賴慶金 賴慶鑫劉和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夏嘉進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林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將土地全部返還予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將附圖所示紅色實心範圍土地,面積39,808.34平方公尺全部返還予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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