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9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宜蓁 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賴瑞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8,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