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26號上訴人即被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榮鑫 上訴人與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建字第12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164,8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1,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