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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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82號原告博羅冠業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憲文 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 律師
簡于傑 律師 陳達德 律師被告東莞祥菖電子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蔡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簽立之保證還款協議,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人民幣699,437.47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惟被告蔡一輝於起訴時之住所為彰化縣○○鄉○○村○鄰○○路○○號之68,有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且依卷存資料,本件並無合意管轄之法院,而本件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應有以原就被原則之適用,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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