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053號聲請人 林明世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明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金額為120萬元是否有誤?倘無誤,請陳報各張支票欲請求之金額。
二、陳報票號TH428085之提示日為何?倘原聲請狀記載有誤,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