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71號反訴原告 黃玉潔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袁春艷 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