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份有限公司設臺中縣○○鄉○○街○○巷○○號代表人 林五梅 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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