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一號
原告 顏咊鈺
G○○壬○○○C○○酉○○午○○I○○辰○○D○○黃○○乙○○丁○○戌○○天○○戊○○丙○○宙○○癸○○丑○○○申○○地○○亥○○A○○F○○甲○○庚○○子○○玄○○寅○○宇○○E○○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瑩 律師被告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被告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肇基 被告辛○○
己○○H○○未○○B○○卯○○右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遠成 律師
陳漢洲 律師 李永裕 律師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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