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九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九號)請求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