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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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八七號
聲請人甲○○即受刑人右列聲請人因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九八號起訴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九八號案件起訴在案,嗣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二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聲請人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三號駁回上訴確定,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詳閱屬實。是以,聲請人於該案件判決確定後送交執行,雖得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為由,向諭知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然檢察官製作之起訴書,並非執行之指揮,參照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不得以起訴之內容不當向法院聲明異議。本件聲請顯不適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江奇峰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