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一四號
自訴人丙○○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被告乙○○
甲○○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喜 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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