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九五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因贓物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九十一年易緝字第二九四號刑事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第四百八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對於有罪判決之解釋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二十七年聲字第一九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就本院九十一年易緝字第二九四號刑事判決聲明疑義。其聲請意旨認為上開判決所載:「則倘若如被告所言,伊與吳先生非但無仇隙,且有恩於吳先生,衡諸常情,吳先生絕無甘冒誣告之重典而設詞陷害被告之理」之內容有誤,因此向本院聲明疑義。是以,聲請人聲明疑義之內容並非科刑判決主文,而係判決所載之理由,參照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所示,判決之理由不許聲明疑義,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江奇峰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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