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黃豊儒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孫菊香 (即 何天成
之繼承人)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