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35號原 告 王世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文定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