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許崇偉
許邵淇
許瓊方
許長錦
許恆瑜
許瓊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怡儒 即 劉潘綉 .
、 陳珈綾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額核定為新台幣244,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