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蕭梅芳
相 對 人 賴寶珠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相對人向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福灣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契約,約定按期繳納價金
並簽發本票乙紙供擔保,嗣因逾期未繳,經債權人取得執行
名義。而原債權人福灣公司已於民國100年1月19日就其對相
對人之一切權利讓與予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民法第297條將
該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郵件向相對人之戶籍住址寄發債權
讓與通知予相對人,惟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而退回,致使
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聲請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退回
信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查,聲請人債權移轉通知函向
相對人之戶籍地為送達後,固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
回,惟經本院依職權通知轄區員警前往上開戶籍地查訪結果
,相對人現仍居住於該址等情,此有卷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竹山分局回函在卷可稽。是本件相對人既無住居所不明之事
實,參照前開說明,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