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小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新小字第28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被   告  王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16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逾期違約金起
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之逾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附表:
┌──┬──────┬────┬──────┬───────┐
│編號│租期│欠租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1│98年1月1日至│1008元│99年4月1日│按月加計千分之│
││98年12月31日│││5,最高以欠額│
├──┼──────┼────┼──────┤之百分之30為限│
│2│99年1月1日至│1008元│100年4月1日│核計。│
││99年12月31日││││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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