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584號
原 告 天外天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豊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伯東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