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818號
原   告  卓秋霞
訴訟代理人  欒明文
       邱慶昌
被   告  邱清炎
       邱政理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宏哲
被   告  邱清榮
      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莊玉光
訴訟代理人  陳念勛
被   告  邱清鈿
       邱清漢
       邱美容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淡
被   告 欒明文
       邱清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
  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追加 黃鼎賜 全體繼承人
  為被告,同時載明追加被告之姓名、真正住居所,及按被告
  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邱清鈿、邱清漢、邱美容必須補正委任被告邱清淡為訴
  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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