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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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焜義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執行羈押。
並分別自同年七月七日、九月七日起各延押一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李璧君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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