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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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信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B書記官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