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十九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 律師
周君強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高金枝~B2法官簡色嬌~B3法官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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