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訴字第4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4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庚原
林美倫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三九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三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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