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楊焜義 律師輔佐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業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押,至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延長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陳啟造法官張意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婉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