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㈠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㈠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甲○○(即
丁○○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金柱 律師被上訴人己○○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巷十九
庚○○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巷○弄丙○○住台北市○○市○○路○○巷六之三號乙○○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戊○○右五人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王聖惠法官周美月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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