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9年度除字第5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中國生產力中心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98年8月31日│31,500元│CPC0000000││││勝雄│山機場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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