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5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味全食品│86ND000000-0│1│1000│││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2│味全食品│83NX000000-0│1│183│││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3│味全食品│86NX000000-0│1│999│││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4│味全食品│73年以前未換舊││11│││工業股份│舊股號碼不詳│││││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