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6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蒲淵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蒲淵仙因竊盜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參考本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蒲淵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3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而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5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452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4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8月、10月加計後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秀鳳附表:(時間:民國)┌───────┬─────────┬─────────┬─────────┬─────────┐│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13日│98年11月15日│98年11月14日│98年9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98年度偵字第│察署98年度偵字第│察署99年度偵字第77│察署99年度撤緩毒偵│││10479號│10479號│號│字第1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易字第56號│99年度易字第56號│99年度訴字第261號│99年度訴字第542號││最後├───┼─────────┼─────────┼─────────┼─────────┤│事實審│判決│99年2月5日│99年2月5日│99年3月12日│99年6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院│院│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452│99年度上易字第452│99年度上訴字第998│99年度訴字第542號││判決││號(上訴不合法律程│號(上訴不合法律程│號(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式駁回)│式駁回)│││├───┼─────────┼─────────┼─────────┼─────────┤││判決確│99年4月9日│99年4月9日│99年6月8日│99年6月29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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