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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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15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九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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