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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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巷二六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2723號),本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丁○○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丙○○、乙○○、甲○○意圖營利,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各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麻將壹佰貳拾只、骰子貳佰伍拾貳個及賭資新台幣玖
佰元、無線電、白板、板擦、電池各壹個、白板筆壹支、桌布壹
張、日光燈貳盞、椅子伍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
、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從輕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