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3號原告乙○○原告甲○○上開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特別代理人丁○○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
4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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