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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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四О號
自訴人丙○○
乙○○壬○○癸○○辛○○
庚○右六人共同 陳益盛 律師代理人
柯毅暉 紀雅惠 律師被告戊○○
己○○子○○丁○○丑○○甲○○右五人共同 吳莉鴦 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卯○○○被告巳○○被告午○○被告辰○○右四人共同 陳漢洲 選任辯護人被告寅○○選任辯護人 黃英傑 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簡源希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