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0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 告 楊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17日星期五下午2點
08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