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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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3號上訴人熠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穗伶 上列上訴人與 李政憲 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須經合法代理,又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依公司法第213條,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經查,本件李政憲起訴請求確認與上訴人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依上規定,即應由監察人即李穗伶代表公司,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係由董事長即 劉毅 代表,此有劉毅所代表出具之聲明上訴狀(本院卷第41頁)在卷可資佐證,準此,即足認上訴人之本件上訴,並不合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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