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方政加被告熠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穗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明確的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未備程式,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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