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39號原告 沈嫚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韋誌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