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 李政憲 被告熠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穗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105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受被告委任為董事並擔任經理人,但因被告欠薪、帳務不明、未授權被告使用印鑑,故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向被告表明終止委任關係,惟被告並未辦理變更登記,故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經查,原告所稱上情,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為證,互核尚屬相符,被告又未提出任何答辯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主張為真,所請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