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請人 吳芙 諭相對人 吳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金於民國103年9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4年9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103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4年9月29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負欠聲請人本金2,400,000元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切結書、本票、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3月25日通知相對人吳金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2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名山││816│旱│820.37│全部│吳金│├──┼───┼────┼────┼────┼────────┼─┼─────────┼──────┼──────┤│002│南投縣│名間鄉│名山││816-1│旱│632.48│全部│吳金│├──┼───┼────┼────┼────┼────────┼─┼─────────┼──────┼──────┤│003│南投縣│名間鄉│名山││816-2│旱│514.31│全部│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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