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612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脫逃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桃簡字第149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又因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31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又因施用第一、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27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嗣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74號裁定上列第一、二罪應執行有期刑6年7月,第三、
四、五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1年9月13日送監移付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05月23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1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1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