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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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債務人章慧之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表:
1.提出債務人95年1月起迄101年12月之薪資明細表、 章瑋辰 最新戶謄本。
2.債務人前於95年5月與債權人成立協商,並於99年1月毀諾,請說明毀諾之原因、毀諾時收入及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說明債務人存摺內頁有關委發款項2,399元、2,471元、19,718元、5,333元之原因。
4.子女教育補助款、久任獎金、值班費、全勤獎金、考核獎金、考成獎金、績效獎金、不休假獎金每年分別於何時發放、發放標準、發放金額分別為何。(應分項自99年1月至101年12月表列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