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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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簡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壢簡字第12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逸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2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逸軒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柒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核被告羅逸軒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之罪。爰審酌被告為替代役男,竟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對於役政管理秩序所生之危害程度非輕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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