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12號上訴人 謝陳美
謝仁程 謝仁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有德 律師視同上訴人 魏詹定粉
張鴻儀 謝有春 謝 蔡素蓮 楊佩樺 被上訴人 謝振漢 住台中市○里區○○路○○○號訴訟代理人 蔡定生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