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30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阿九
林建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阿九、林建來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阿九、林建來等前經本院認為其等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均有事實足認其等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皆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11日均執行羈押,至102年1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皆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其2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2年1月11日起,皆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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