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8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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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8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志偉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志偉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凌晨0時58分許,在臺中市○○區○○街○○○巷○○號前,見 吳燦伃 所有,放置在 洪明隆 機車坐墊上之象鼻人安全帽一頂(價值約新台幣1200元)無人看管注意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上開安全帽1頂,並於得手後,戴上該頂安全帽,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不知情之友人 陳家梁 ,隨即離去。 嗣吳燦伃 發現安全帽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循線通知林志偉到案說明,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吳燦伃、陳家梁、 許培恩 、 成育典 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警方職務報告1份。
(四)監視器光碟1份及監視器光碟畫面翻拍照片14張。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